重庆市大足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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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大足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足区地方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制度》的通知

大足交运委发〔2025〕111号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相关镇街及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确保2025年汛期暑期全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统筹推进港航海事领域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渝交执法》(〔2025〕34号)等要求,现将《大足区地方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4月15日

 

大足区地方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足区内河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交安监发〔2016〕204 号)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内河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海函〔2025〕535 号),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足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通航水域(具体水域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 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控、协同联动” 原则,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禁限航措施科学有效。

第二章 禁限航条件与管控措施

第四条 恶劣天气禁限航

风力条件:蒲氏风力达到4级及以上时,禁止客船、渡船航行;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所有船舶禁止航行。

能见度条件: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客船、渡船禁止航行;能见度低于500米时,所有船舶禁止航行。

暴雨/雷电: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或雷电黄色预警时,禁止客船、渡船航行;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或雷电橙色预警时,所有船舶禁止航行。

第五条 水文条件禁限航

水位异常:水位 24 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5米时,所有船舶禁止航行。

流速超限:重点航段(如渡口)流速超过3.5米/秒时,禁止小型船舶航行。

第六条 特殊情形禁限航

水上水下活动:施工、打捞等作业需划定禁航区时,提前24小时发布通告。

地质灾害:发生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时,立即实施临时禁航。

船舶类型限制:客船、渡船需符合抗风等级要求,夜间航行需经批准;老旧船舶(船龄超过 15 年)在恶劣天气下禁止航行。

第三章 多部门协作机制

第七条 职责分工

交通执法部门:统筹禁限航管理,发布航行通告,实施现场管控。

气象部门:提供实时气象数据,预警恶劣天气。

水利部门:监测水文信息,预警水位、流速变化。

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应急救援,参与联合处置。

第八条 协同工作流程

会商机制:每季度召开多部门联席会议,研判风险。

预警响应:气象/水利部门发布预警后,30分钟内通报交通执法部门;交通执法部门1小时内启动应急响应,发布禁限航指令。

联合巡航:每季度开展跨部门联合巡航,检查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信息发布

渠道:通过愉快政工作群、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水运公司通知等方式实时发布禁限航信息。

内容:禁限航原因、水域范围、起止时间、管控措施及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条 现场管控

交通管制:在禁航水域设置警示标志,派遣执法艇驻守。

船舶管理:禁止船舶擅自进入禁航区,违规者依法处罚;允许航行船舶需保持AIS开启,服从指挥。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

应急预案:制定《禁限航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

救援力量:协调专业救助船舶、医疗单位,确保应急响应及时。

第五章 评估与优化

第十二条 定期评估

年度总结:每年1月提交上年度禁限航执行情况报告,分析成效与问题。

专项评估:重大天气事件或事故后,开展专项评估,修订制度。

第十三条 意见征集

渠道:设立船员意见箱、开通服务热线、定期召开船员座谈会。

处理:对合理建议30日内反馈,纳入制度修订。

第十四条 长效机制

数字化管理:建设智能预警系统,实现气象、水文数据实时接入。

培训演练:每年组织船员安全培训、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解释权

本制度由大足区交通运输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时间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禁限航水域范围

水域名称

起止点

管控要求

龙水湖

1.主码头——乌龟岛、白鹤副坝;2.主码头——马家堡;3.主码头——胡家沟;4.双湖码头——锅底凼

特定条件下禁航

化龙水库

1.主坝码头——蒋家沟;2.主坝上行2公里——旷家沟;3.主坝上行500米——吴家沟;4.主坝上行2.8公里——罗家沟

特定条件下禁航

上游水库

1.主坝码头——黄家沟;2.主坝码头——刘家沟;3.主坝码头——银子桥、木家沟

特定条件下禁航

赖溪河

珠溪——枯蔸湾

特定条件下禁航

 

附件 2:禁限航标准对照表

条件类型

分级标准

适用船舶类型

管控措施

风力

蒲氏4级

客船、渡船

禁止航行

风力

蒲氏5级及以上

所有船舶

禁止航行

能见度

低于1000米

客船、渡船

禁止航行

能见度

低于500米

所有船舶

禁止航行

水位变化

24 小时涨落超5米

所有船舶

禁止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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